为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工作,妥善解决地下车位等建筑物确权登记难题,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近日,市不动产登记局印发《关于地下车位等建筑物确权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意见》明确指出,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依法办理了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结果继续有效,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对未公摊的地下停车位,同时具有规划许可材料、规划验收材料和预售许可证的,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可以依法办理登记;地下摊位、车棚等特定空间可参照地下车位依法办理登记。同时,《意见》对规划部门确定的公建分摊给全体业主或建造成本已列入开发成本内的地下停车位,严格禁止确权给开发建设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