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去年12月,自治区制定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涉及6个方面26条措施,其中有9项减税降费政策。 就在今年年初,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近期,内蒙古不少企业将多个减税降费政策红包收入了囊中。那么,国家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和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税费减免政策间,能否叠加? 对此,自治区财政厅税政处处长潘国俊介绍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费减免政策,是国家制定的扶持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税费减免政策,是自治区政府在税权范围制定的扶持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两者虽然侧重点和优惠角度不同,但殊途同归,均以小微、民营企业为政策实施重点,实施时间均为2019年至2021年这3年。两者可以衔接、叠加,从而使优惠力度更大,纳税人获得感更强。 具体有两种类型,第一种:自治区政策叠加在国家政策上。例如,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规定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在此基础上,再叠加内蒙古对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企业实际税负仅为6%,比名义税负降低14个百分点。 第二种:国家政策叠加在自治区政策上。内蒙古政策规定2019年至2021年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此基础上,再叠加国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费政策,内蒙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负降低了60%。 除上述两种叠加类型外,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如不一致,按照“孰优原则”确定,最大限度让利于纳税人。例如,内蒙古政策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征50%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费。按照“孰优原则”,内蒙古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免税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