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减少残疾人因意外伤害致贫、返贫的发生,今年,自治区投入675万元为全区31.5万名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针对残疾人因意外致贫返贫的实际困难,召开《关于实施2019-2020年度为重度残疾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政策》)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对《政策》进行详细、全面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政策》指出,保障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并持有2019年6月30日前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各盟市、旗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可以扩大到三、四级残疾人员保障范围。保险责任范围为2019年6月30日—2020年6月29日,在全国范围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遭受意外伤害,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为意外身故和因意外伤害导致再次残疾赔付各3.5万元/人;意外伤害医疗赔付4000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