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有了新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证件,并按照非营利法人依法登记。按照要求,幼儿园办园条件必须达到审批设立当年自治区制定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原则上城区和旗县所在地举办的幼儿园规模不少于6个班(120人)、苏木乡镇及以下行政区域举办的幼儿园不少于3个班(60人)。产权要清晰,自有房地产办园的要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租赁园舍办园的,须具有期限不少于5年(距合同期满不少于3年)的园舍租用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教职工人数配备要达到公办园同等标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险。 在管理监督方面,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旗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被认定为普惠性的民办幼儿园,中央和自治区将通过专项资金重点补助。旗县(区)教育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