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17年1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安全生产是重大民生问题、经济问题、社会问题、政治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依然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同时,由于我区连续多年未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致使一些地区和行业产生松懈麻痹思想。尤其是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进一步警醒我们必须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必须警钟长鸣、如履薄冰、常抓不懈。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更加坚决、更加有力、更加有效的措施,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深刻吸取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决守住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施策、依法治理,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构建层级治理和行业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全面提升我区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建设现代化内蒙古、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奠定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三)基本原则。坚持安全发展,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坚持改革创新,破解安全生产难题,推动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制改革,增强监管执法效能,提高安全生产法治化水平;坚持源头防范,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把安全生产贯穿城乡规划布局、设计、建设、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持系统治理,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实施社会共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市场等手段,落实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升全社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实行企业领导带班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月至少对本单位的安全隐患进行1次全面检查,检查记录要存档备查;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部门、班组、员工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的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确保整改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达标升级。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年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中央驻区企业和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五)严格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同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政府常务副职为常务副主任,政府分管领导为副主任,成员由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党委常委会和政府常务会每年分别至少听取2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自治区安委会每季度,盟市、旗县(市、区)安委会每月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自治区安委会每季度听取盟市和重点行业部门典型事故案例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开。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明确的工作职责,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每半年至少1次、盟市党政主要领导每季度至少1次、旗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及时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及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切实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承担本级安委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带队检查1次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党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七)强化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功能区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做好各类功能区的规划选址和产业布局,严格企业安全准入,依法规范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各类功能区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责任。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边境口岸园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职责,强化安全风险管控,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保障经费和装备,确保安全责任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要依法履行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三.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八)推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及时制定、修订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法规规章,加快推进重点领域、行业安全监管专项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地方标准建设。严格实行安全生产准入制度,严格高危行业领域安全准入条件,健全完善自治区高危行业领域安全规程。优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和工作流程,简化办事环节。对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严格管理。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制度,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制定执法计划,实行分类分级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形成常态化机制。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完善司法机关参与事故调查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九)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在自治区批复的政府机构限额内,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纳入政府工作部门,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在现场执法和应急救援用车配备、重大危险源监控检测设备等方面予以保障。2017年年底前,盟市、旗县级政府要全部设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匹配、能够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工作需要的专业人员。加强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对新录用的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实行凡进必考、入职培训、持证上岗和定期轮训,对在岗人员原则上每3年轮训一次。探索实行派驻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和规范苏木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和专家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和“会诊”,从技术上发现问题,最大限度排除安全隐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企业与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安全生产服务协议,有偿获得安全生产相关服务。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自治区大数据资源,建立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大数据中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应急救援指挥系统,推动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开展安全生产规律性、关联性特征分析,实现安全风险实时监测监控、预警预报,为安全生产提供支撑和服务。 (十二)推进产业安全发展。结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安全保障性较高的产业,加快推进高危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完善煤矿和非煤矿山安全发展政策,对采用炮采等落后工艺、回收率低、自动化程度低的煤矿进行安全升级,对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环保生态条件的非煤矿山依法限期退出。在重点高危行业领域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工程,从根本上减少事故隐患。 (十三)强化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强化物资储备,定期组织演练。加强消防队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升危险化学品、煤化工、高层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装备水平。推进煤矿和非煤矿山应急救援资源整合共享、统一调度。2017年年底前,各盟市至少建立1支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2018年年底前,自治区统筹规划建设2—3个集抢险救援、物资储备、教育培训、技术研发、成果推广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区域应急救援基地。 (十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纳入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安全生产、火灾预防、应急避险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部门要将交通、防火、防溺水、防触电、防电梯伤害、防地质灾害等安全常识列入中小学素质教育内容,指导和督促各类学校开展应急逃生演练。严格落实企业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新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线作业人员和农牧民工全面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员工是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要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自觉抵制和举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和他人安全健康权益。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要把安全培训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安全培训责任。 (十五)完善事故信息报送和舆情监控机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归口直报制度,有关部门在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信息的同时,必须向同级安委办报告,特别是对发生较大涉险且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或次生事故的,要第一时间上报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安委办。各级安委办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每月通报事故信息报送情况,对隐瞒不报、谎报、迟报、漏报的,一经发现严肃问责。加强安全生产舆情管控,完善应急预案,做好正面引导,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四.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十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评估机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状况定期评估、公告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和评估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报送各地区和重点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十七)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追责问责机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安全生产责任制,日常工作依责尽职,发生事故依责追究。各有关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建立安全生产“双约谈”制度,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委会对旗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半年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由自治区安委会会同自治区纪委、党委组织部对盟市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双约谈”。对重大安全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未得到有效治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十八)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处罚机制。实行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对拒不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企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进行处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 (十九)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项目核准、投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土地出让、授予荣誉、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二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多元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询问。各级政协要围绕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开展民主监督和协商调研。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动员广大职工参与企业安全生产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和奖励制度,设立、公布统一的“12350”专线电话,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