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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

来源: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07
摘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9〕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9〕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质量强区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质量强区的决定》(内政发〔2015〕92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主席质量奖(以下简称主席质量奖)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主要授予在自治区内质量和品牌提升方面绩效突出,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具有显著行业标杆示范带动作用的优秀组织和对促进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主席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每届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授奖总数为5个。

  若无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正、公开和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选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经费列入当年部门预算,奖励资金列入获奖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主席质量奖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七条 鼓励各行各业的优秀组织和个人积极申报主席质量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主席质量奖。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综合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主席质量奖评审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主席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管理专家、技术专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政策;

  (二)审定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三)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审议拟授奖名单。

  第九条 专项工作组下设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主席质量奖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二)建立管理主席质量奖评审专家库;

  (三)选定评审机构;

  (四)监督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六)汇总并向专项工作组报告主席质量奖评审结果,提出审议候选名单。

  第十条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自治区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本行业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动员、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自治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组织,具备有关资质或证照;

  (二)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模式先进,建立标准体系,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有创新并有效运行2年以上,且具有推广价值;

  (三)在质量水平、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以及经营效益等方面成绩突出,社会贡献显著。从事生产、服务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3年未发生经营性亏损。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其社会贡献居自治区内同行业前列。

  第十二条 申报主席质量奖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自治区内从事质量或质量有关工作5年以上;

  (二)有强烈的质量创新和改进意识,积极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或在质量管理中形成独特的工作方法和经验,具有体现“工匠精神”的工作成果,对提高组织或行业质量水平和绩效作出重要贡献;

  (三)积极组织或参与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对形成组织质量文化作出重要贡献,为组织和社会带来显著效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具有榜样作用和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申报个人如为组织最高管理者,其任职组织近3年应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主席质量奖: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未取得国家规定的有关证照;

  (三)近3年有较大以上质量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服务质量和劳动保障等重大质量问题或违法记录;

  (四)近3年参加各级政府奖项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

  (五)近3年在缴纳和代扣代缴税收、社会保险费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四条 主席质量奖的评审依据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牵头组织制定。

  评审标准依据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等国家标准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评审标准应当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主席质量奖评审前,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自治区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各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申报通知,并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申报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主席质量奖,按照评审标准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性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各推荐机构在收到组织和个人的申报材料后,须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报送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对上报的申报材料从主体资格、申报渠道、申报程序、材料规范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资格审查应在收到申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应一次性告知。

  第十八条 评审机构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定。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根据评审需要,在主席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择选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包括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陈述答辩等,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在自治区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公布评审结果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不少于20日。

  第二十一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及征求意见情况进行综合排序,提出审议候选名单,提请专项工作组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专项工作组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研究主席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决定拟授奖名单。

  第二十三条 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专项工作组审议通过的主席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组织或个人存在异议的,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应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专项工作组取消其授奖资格。对公示的组织和个人无异议的,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章 奖励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获得主席质量奖的组织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奖牌,对获奖组织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五条 获奖组织获得的主席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宣传等,不得挪作他用。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进行专项财政资金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评审工作人员与申报组织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组织、个人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组织、个人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作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组织、个人守纪情况作评价。对评审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二十八条 主席质量奖评审过程透明、公开,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申报组织和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主席质量奖荣誉的组织或个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可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其主席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在获得奖励后3年内发生较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有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由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奖励,并予以通报。

  第三十一条 申报组织和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参与主席质量奖评审的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申报组织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主席质量奖奖牌、证书、标志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

  第七章 推广与应用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组织负责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典型经验、工作成果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第三十四条 获奖组织和个人应当持续改进质量管理,致力推进技术和管理创新,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发挥好模范带动作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主席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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