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天津市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六方面用19条政策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意见》累计可为企业减负140亿元以上,今年非税收入占财政收入比例将降到20%左右。过去的两年,天津已经出台5项降成本措施,此次《意见》出台,继续为民营经济减负,天津已成为企业成本洼地。 三个“一律免征” 《意见》提出,大力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天津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的基础上,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生态资源项目,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征;对地方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征。 同时,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供热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化;持续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和对小微企业的普惠性免税;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各类保证金;实施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实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发挥政府采购定向支持作用。 《意见》提出,稳贷增贷不断贷,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再贷款和再贴现资金,专项用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安排不少于100亿元的常备借贷便利资金,对支持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法人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此外,设立规模为50亿元的天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遇资金困难的优质民营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引入符合天津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落户;分期设立总规模为100亿元的民营企业纾困基金,为上市和拟上市民营企业提供流动性资金支持。 鼓励自主创新 《意见》提出,支持企业自主创新,落实国家企业研发经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研发经费进行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民营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500万元和300万元补助。为民营企业在智能网联车、工业机器人、智能医疗等方面搭建应用示范场景。对在津新设总部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3000万元补助,新设总部的企业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 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国(境)外市场。对企业在新兴市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参加展会、进行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的资金支持比例提高到70%。 《意见》提出,实施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不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建立合理投资回报机制,每年推出一批高质量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梳理政府对企业失信事项,依法依规限期解决。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台账、限时清零,严重拖欠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依法保护企业家利益 《意见》提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依法慎用羁押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着力打击黑恶势力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及“软暴力”等方式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规定,不以犯罪论处。建立涉企案件快侦快诉快审快结机制、重点涉企案件指导机制、涉企案件跟踪督办机制。 此外,《意见》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建设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实现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有效降低知识产权维权成本;建立知识产权案件简易审理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组成的知识产权技术咨询专家库,为民营企业提供产权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法律服务。 打造一流营商环境 《意见》提出,推行“政企直通车”,在“政策一点通”平台增设应用程序(APP)和微信公众号,实现“惠企政策+行政许可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快速查询。提升政企互通服务平台的信息化功能,运用三级协调解决机制,及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 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深入推进“一制三化”审批制度改革和“海河英才”行动计划,继续研究出台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营商环境。 《意见》出台后,通过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可降低企业成本35亿元。暂缓调增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同时给予社会保险费返还,可降低企业成本25亿元。此外,天津市拟出台新一批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政策措施,并清理规范涉企中介收费和各类保证金,实施后预计可降低企业成本约80亿元。通过以上措施,累计可为企业减负140亿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