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超市购买的黑木耳包装上标有“最优、最佳”的宣传语,郭某以构成虚假宣传为由,将上海城市超市(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构成欺诈,判决退还价款80元并赔偿郭某500元。 2016年6月4日,郭某在被告城市超市公司购买 “精缩秋木耳(黑木耳)1盒,单价80元。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标有“采用中国黑木耳最优产地、我国最佳的低温型食用菌生长区”的宣传语。 郭某认为,该宣传违法了《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判令城市超市公司退还货款80元,赔偿500元,赔偿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500元。被告同意退还货款80元、赔偿500元,但不同意支付其他费用。 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中不得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本案中,城市超市公司销售的黑木耳在外包装上使用“最优”、“最佳”等用语,属于使用绝对化用语,故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 据此,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价款80元,原告退还“精缩秋木耳(黑木耳)”一盒(如不能返还按照相应单价扣减价款),被告向原告赔偿500元。(记者颜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