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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食品安全欺诈“花活”逐出市场

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2-17
摘要: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不除,食品安全难以保障,公众就时刻处于恐惧不安之中。《办法》是阻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进入市场的好办法,也为食品安全构筑了多重防火墙。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不除,食品安全难以保障,公众就时刻处于恐惧不安之中。《办法》是阻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进入市场的好办法,也为食品安全构筑了多重防火墙

  近年来,食品安全欺诈的“花活”层出不穷。明明是转基因食品却冒充非转基因食品,明明是普通食品却使用“可治疗”“可治愈”等医疗术语,使用“纯绿色”“无污染”等夸大宣传用语等。人们对此深恶痛疾但也无可奈何。不过,这些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将无法纵横于“市场江湖”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月15日发布了《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明确了十种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其中包括产品欺诈、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信息欺诈、食品检验认证欺诈、许可申请欺诈、备案信息欺诈、报告信息欺诈、提交虚假监管信息等。前列的转基因食品标注为非转基因食品等将被列为食品宣传欺诈,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规定相应的罚款,还将给予信用惩戒,将其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名单”,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

  虽然《办法》未必穷尽所有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但是对于流行于市场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基本上“一网打尽”了。

  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不除,食品安全难以保障,公众就时刻处于恐惧不安之中。《办法》是阻击食品安全欺诈行为进入市场的好办法,也为食品安全构筑了多重防火墙。

 一方面,无论是生产前端、流通环节还是消费终端,《办法》所列欺诈行为都通俗易懂,警示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可以明知故犯。否则,就要付出被处罚和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代价。对市场主体而言,被课以罚款也许不会觉得太疼——如果违法利润大于罚款的话,但是一旦被信用惩戒,留下信用污点,将严重影响市场主体的生产和相关人员的生活,甚至可以说寸步难行。并且,《办法》亦提醒和警示消费者,对于那些看上去很美却带有欺诈性的食品,不仅要当不买的理智消费者,还要承担起监督责任。公众监督再加上舆论跟进,就形成了生产端和流通面不敢欺诈、消费端不理的多重防火墙。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规则经济。若无法治约束,市场主体就会不讲规则,按照丛林原则追逐利润至上。因而,法治是祛除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利器,但是除了有法可依,还要通过监管来实现。2015年10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而《办法》明确了按照《食品安全法》给予食品安全欺诈行为的处罚,能够更好地提升监管效力和食品安全领域的法治水平。

  对于食品安全欺诈行为,不重罚难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就此而言,《办法》应该更“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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