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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博数码广场返租模式遭业主质疑 购买至今租金不足八千元

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作者:总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1-25
摘要:每当形容商业街的繁华,人们总爱用“寸土寸金”“日赚斗金”这样的成语。

  图为艾博数码广场。

  王先生所购摊位的艾博数码广场3楼,如今已被东鸽电器租下。

  图为王先生提供的《摊位使用权证》《摊位销售合同》及《委托租赁合同》。

  每当形容商业街的繁华,人们总爱用“寸土寸金”“日赚斗金”这样的成语。而对居住在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的王先生(化名,下同)而言,这就如水中的月亮,看得见,摸不着。
“从2004年到现在,摊位空置的时间有十多年。算上当年延期开业所赔偿的违约金,我一共才拿到不到8000元。算下来,这些年我平均一个月的摊位收入不到50元。”王先生当年买的摊位在艾博数码广场3楼,位于呼和浩特市商业中心,租金的惨淡与周边的繁华对比鲜明。与他同病相连的,还有这层楼的其他67户业主。

 

  2004年至今摊位空置10余年,摊位总收入不足8000元

  据王先生介绍,他于2004年3月与呼和浩特市艾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摊位销售合同,以13372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了5.74平方米的摊位。之后商场就与业主签订了委托协议,摊位由商场统一管理。
期间,王先生于2006年8月拿到了以艾博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义开具的、使用年限为50年的摊位使用权证,并在2004年—2018年期间陆续与艾博签订了4次委托转租协议。

  然而,截至目前,王先生于2004年拿到一笔违约金、于2010年和2018年分别拿到过4053元和2089元两笔返租金,总计7468元。没有拿到返租金的那些年,摊位一直处于空置状态。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整个艾博数码广场共有地上3层和地下1层正在营业。3楼一共有68户业主,大家购买的摊位面积有大有小,但所有租户的返租金标准都是一样的,也都面临着之前摊位多年空置的情况。

  “不可能,没有这样的。我们商铺中的好多人早就回本了,像2楼的商户早已百分之几百的回本了。”记者去艾博集团求证时,人力部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女性工作人员一口否认。同时她也表示,如果业主有疑议,可以与他们沟通。
但是在记者提出核实账目、了解房屋所有权等事宜时,该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为由拒绝了,直到记者发稿,仍无确切答复。

 

  旺铺为何不旺?工作人员称:市场规律

  “他是委托我们租的,我们租不出去怎么给钱。”该工作人员同时也坦言,房子租不出去,不会付给业主钱。“这就是个商业投资,(业主)投资失败了。”

  “你得考虑到市场规律吧。”该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今实体市场受电商冲击很大,他们这样的电子产品商城招租也很困难。今年为了谈下东鸽电器这个大客户,她们也花了好多气力,还额外提供了一些免费的服务。

  2018年,王先生拿到了一笔2089元的返租金,返还标准是以当年购买摊位总房款的3%再减去总额的5.5%。如此看来,与如今的市场环境并无直接关系。

  记者实地走访了艾博数码广场,向部分业主了解租金标准之后,也发现与王先生的2089元/年相去甚远。一层角落处的一家小超市面积约10余平方米,一年租金约3万元;地下一层靠近电梯处有一处占地26平米的铺面正空着,租金标准为:一年4.5万元。
“这些实行的都是市场调节价。我们主要管的是明码标价,市场调节价这类的我们概不受理。”记者致电价格举报中心投诉专线12358,客服人员如是回复说。

 

  收益低且没有自主权,这个“锅”谁来背?

  为什么会这样?王先生告诉记者,这与和呼和浩特艾博云房地产有限公司签的《委托租赁合同》《摊位销售合同》有关。按照合同约束,如果房屋租不出去,委托租赁合同自动终止。但终止之后,甲方(艾博)负责摊位统一配置。

  “现在的情况是,虽然有使用权证,但我对摊位并没有使用权。”王先生也向记者表示说,“如果不签这些合同,我也依然不能使用我的摊位,而且连这些钱都拿不到。如果明年商铺又租不出去了,我们自己也不能租、不能动、不能用,只能等着艾博集团来统一管理。”

  艾博集团的工作人员并不否认王先生的说法。“一个铺面才几平米,一层楼都空着,单你一个几平米的铺面开着,这不可能。”

  那这样的合同究竟合理么?为此记者前往呼和浩特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访监察队咨询。

  “说白了,他啥都没卖给你。”这是监察队一名蔡(同音)姓工作人员在翻阅了王先生提供的所有合同之后给出的说法。“它当初卖给你的其实是一种使用权,但是又约束你,租赁和使用权最终都归甲方(艾博)所有。”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样的商业模式究其本质是一种返租的形式。“返租的定价权、议价权都在甲方。表面上乙方是产权人,但其实压根连一点决定权都没有。”蔡姓工作人员如是解释说。

  “作为买受人对所购摊位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完全可以自己对外出租其所有的摊位,不应当受出卖人的限制。”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海龙告诉记者,从业主与开发商签的合同来看,业主买的应该是摊位的所有权,产权证也应当通过不动产中心给买受人颁发不动产证书。开发商没有权利私自给买受人制作并发放任何房屋权属的证书,开发商自己制作的所谓的商铺使用权证书不符合法律规定。

   朱律师也向想要维权的业主提出建议,首先需要明确开发商开发的这个商铺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取得了五证,如今产权在谁的名下。“先要核实这些证件全不全,然后才能确定下一步法律如何却确立、认定、处理这个问题。”(奥蓝)


责任编辑: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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