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保障普查工作质量,内蒙古污普办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明确,内蒙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工作按照全过程核查原则、分级核查原则和抽样核查原则的总体原则,内蒙古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对各盟市、旗县区的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核查,各盟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普查工作进行质量核查。重点核查前期准备、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聘及管理、清查建库、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和数据汇总。 《方案》要求,根据普查工作总体安排和进展情况,分前期准备及清查建库、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数据汇总三个阶段进行核查。三个阶段都要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报告应如实反映质量核查的有关情况、核查结论。整改要求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及时报送上一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项核查指标均达到评估标准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核查指标未达到评估标准或评估结果为“差”的,要按整改要求限期进行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约谈和专项督察。各阶段质量核查的综合结果将作为评估各地普查质量和总结表彰的重要依据。 按照《方案》,盟市在6月20日之前完成质量核查工作,自治区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前期准备及清查建库阶段的质量核查工作;在12月20日之前完成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阶段的质量核查工作;数据汇总在2019年2月20日之前完成。若国家对各阶段质量核查工作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节点提前10天完成。 《方案》进一步对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质量核查技术要点及评估标准进行了规范。详细明确了选取核查区域;确定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农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抽样数量;前期准备工作、清查工作、入户调查与数据采集工作等核查技术要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