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环保局做为此次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日常开展和联络协调。为让广大市民了解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何时开始、内容、意义、普查对象、范围和方法、如何组织实施等情况,乌兰浩特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5月17日召开了专题会议。会议明确了污染普查宣传的重要性,同时明确第一时间应让市民了解的重点内容。 会议指出,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污染源系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污染源普查的任务就是,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的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制定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提供依据。 会议强调,《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2007年开展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明确了此次污染源普查主要的对象、范围和方法。这次普查工作,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乌兰浩特市范围内有污染源的单位、个体经营户和入河(江、湖)市政排污口开展普查工作。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工作中,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和检查的职权,有权查阅污染源普查对象的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有权要求污染源普查对象改正其填报的污染源普查表中不真实、不完整的内容。 会议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不得转移、隐匿、伪造、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在污染源普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干扰和弄虚作假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今后,乌兰浩特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按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污染源单位主体,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乌兰浩特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决定污染源普查重大事项。乌兰浩特市第二次污染源工作办公室设在乌兰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