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日前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经乌兰察布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标志着乌兰察布市岱海、黄旗海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条例》共五章42条,明确了岱海、黄旗海保护范围、保护原则和主管机构及职责,并对规划与保护、监督与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细化。如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应当在两湖流域划定禁采区,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在禁采区禁止采砂石、取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两湖流域环境、资源、生态的行为进行检举和举报,两湖保护主管机构接到检举和举报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条例》明确两湖流域禁止擅自开采地下水;排放未经处理或者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废液;向河流、湖泊倾倒、填埋废弃物;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填湖(河)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牧区内放牧;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扩大排污口,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其他污染水质、侵占水源、破坏水生态8种禁止行为。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河湖长,实行河湖长负责制,逐级落实两湖保护责任。对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工作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湖泊(河道)水环境整治不力或者反弹的河湖长,由有关部门采用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书面效能告诫、职务调整、政纪处分等方式追究责任。 《条例》还明确,乌兰察布市以及两湖流域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两湖保护主管机构和两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有:未依法组织编制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擅自变更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违反两湖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批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或者未按规划实施退耕(牧)还湖、还湿、还草、还林的;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因保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条例》是乌兰察布市自2015年享有地方立法权以来,出台的第三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是第一部关于岱海、黄旗海水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为岱海、黄旗海的保护和治理提供了依据,划定了红线,将为岱海、黄旗海保护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执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近年来,受气候变化及人类社会活动等诸多因素影响,岱海、黄旗海出现了湖面萎缩、水体咸化、湿地破坏、水土流失等问题。特别是岱海湖水位快速下降,湖面萎缩加剧,黄旗海也曾一度干涸,成为季节性湖泊。 乌兰察布市委、政府高度重视对岱海、黄旗海的生态环境保护,分别编制了《岱海湖水生态保护规划》及《黄旗海流域水生态保护规划》。并通过实施“两节两补两恢复”等重点生态治理措施,取得了初步治理成效,岱海湖面萎缩和水位下降速度有所减缓;黄旗海周边1.8万亩耕地实施了退耕还湿地和水改旱工程,对周边的河道进行疏浚,黄旗海周边122平方公里湿地资源区域进行围封禁牧和休养生息。(杨爱群 李俊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