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质监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质监局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函〔2017〕65号)、《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上报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并开展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认
各盟市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开展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函〔2017〕65号)、《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上报检验检测机构年度报告并开展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的通知》(认办实函〔2017〕19号)要求,现将开展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质量监管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文件要求的统上报时间、内容安排好督查、审核和操作人员。
二、各盟市对区域内的检验检测统计上报工作要落实到位,对机构上报的报表要严把审核关(特别是机构对自身机构领域的选择错误比较突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有效。
三、各检验检测机构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www.cnca.gov.cn)的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或者点击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直报专栏飘窗),上报《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报表》、《自查表》、《年度报告》、《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工作总结及社会责任上报表》。
四、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2016年年度报告可与所属法人的2016年年度报告编制在一起共同上报,也可独立撰写后上报,一个法人单位承建有多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每个国家产品质检中心需单独填写一份社会责任报告;由两家单位共建的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包括国家产品质检中心在异地设立实验室的),由牵头单位汇总填写一份社会责任报告。
五、对未按照要求按时统计报表、自查表、上报年度报告、社会责任报告(国家产品质检中心适用)的检验检测机构,将依情况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警告、责令改正、不再受理其资质认定申请或将其列为失信机构进行通报等处理,并在后续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六、填报说明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依法如实上报统计数据。
检验检测机构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应当依法如实、按期、准确、全面地上报统计数据。
(二)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仅填写一次。
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仅填写一次统计报表,以机构的总体情况进行统计,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场所的,应合并进行统计,在“地址栏”应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同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有的机构又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该独立法人机构应另行填写统计数据。
(三)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进行审核。
检验检测机构既取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又取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的,以其资质认定证书能力范围覆盖面最大的为准,由检验检测机构选取一个上报审核的部门,并由该部门进行数据审核,同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获得的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
七、201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统计上报工作时间和进度安排
(一)上报2016年度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表(各盟市监管部门及机构在3月15号之前审核上报)。
(二)上报2016年度工作报告(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三)开展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四)国家产品质检中心上报社会责任报表及报告(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五)自治区质监局3月15日至月底汇总数据上报国家认监委。
各盟市局应及时将上述要求传达至各获证检验检测机构,并监督指导其完成统计上报工作。
联系人:赵慧 联系电话:0471—3255567
附件:1.检验检测机构2016年度报告格式
2.国家产品质检中心2016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格式
3.2017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自查表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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