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安监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2017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3月17日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 2017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细则(试行)》要求,在2016年行政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我区2017年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自治区安监局2017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一、编制目的 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事故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消除事故隐患,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二、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牢固树立红线意识,按照国家、自治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部署,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出发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立足于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保持我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发展趋势,为构建和谐内蒙古提供安全保障。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4号);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83号);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内政发〔2015〕145号);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8.《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17〕2号)。 四、主要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和自治区成立70周年大庆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为首要目标任务,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为主线,以“落实责任、强基固本、依法治安”为中心,以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认真履行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职责,以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围绕防范重特大事故,强化对各级政府、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和重要时期的执法检查,全面推进企业主体责任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监管责任落实。 ——围绕各项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延伸执法内容,提高执法检查的针对性。加强企业动态管理情况和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解决企业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企业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积极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以示范性执法为带动,改进完善协同式执法,推进基层提升日常执法能力和水平。落实“双随机”抽查执法制度,加强暗查暗访,及时、有效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严格行政处罚原则、标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细化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严格遵循行政处罚程序,做到公正执法,阳光执法,同案同罚。 ——实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行政执法纪律,规范执法人员行为。加强执法过程控制,纠正执法过错,严格监督问责,保障依法廉洁从政,树立安监执法良好形象。 五、行政执法力量情况 自治区安监局现有在编工作人员51名,其中:行政编制43名(其中1人为政府参事,1人为政协委员,不参与我局执法工作),工勤编制8名。行政执法人员41名,其中:局领导7名,办公室2名,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处5名,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4名,应急救援处3名,安全监督管理一处4名,安全监督管理二处4 名,安全监督管理三处4名,统计与事故调查处3名,人事培训处3人,机关党委2名。全局参与行政执法人员为37名,占机关在册人数的73%。 六、局机关总行政执法日的确定 2017年全局法定工作日为9250个,[365日-(104休息日+11法定节假日)]×37名行政执法工作人员=9250个工作日。 七、行政执法工作安排 (一)执法检查工作日计划安排684个工作日。其中: 1.政策法规与规划科技处,计划安排96个工作日,其中: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工作部署,对区内10家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考核,计划安排96个工作日。 2.应急救援处,计划安排72个工作日,其中: 对12户企业进行检查,计划安排72个工作日。 3.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计划安排126个工作日,其中: 对重点行业9户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和对4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抽查,计划安排126个工作日。 4.安全监管一处,计划安排108个工作日,其中: 对2017年自治区安监局确定的12家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现场执法检查,计划安排108个工作日。 5.安全监管二处,计划安排96个工作日,其中: 选择各盟市重点行业及重点企业,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督查检查,计划安排96个工作日。 6.安全监管三处,计划安排96个工作日,其中: 在总结2016年解剖、示范执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继续在全区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执法,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选取2016年发生事故企业、申请二级标准化企业、相关化工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等12家企业作为执法对象,计划安排96个工作日。 7.人事培训处,计划安排90个工作日,其中: 对全区45家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考试点检查、考核,计划安排90个工作日。 (二)其他执法工作日计划安排6320个工作日。具体安排如下: 1.政策法规处,计划安排660个工作日,其中: (1)行政立法方面,包括:配合自治区人大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制定完善安全生产相关法规制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等,计划安排60个工作日; (2)编制自治区安监局行政执法工作计划,对12个盟市安监局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进行备案,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3)在全区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领域重点旗县推行观摩示范式执法,配合业务处室开展专项执法等,计划安排50个工作日; (4)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执法程序规定》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宣贯培训工作,计划安排60个工作日; (5)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明确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计划安排50个工作日; (6)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包括对盟市、旗县区行政执法活动的督导、开展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健全完善执法监督相关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工作等,计划安排120个工作日; (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计划安排30个工作日; (8)对区内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对区外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区开展安全评价行为进行诚信监督,计划安排60个工作日; (9)做好中央和自治区下达的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相关工作,计划安排60个工作日; (10)机动执法活动和参加各类专项整治等,计划安排150个工作日。 2.应急救援处,计划安排459个工作日,其中: (1)化工园区危险化学品救援和全区非煤矿山救援资源、救援能力调研等,计划安排216个工作日; (2)组织和观摩指导应急演练,计划安排30个工作日; (3)救护队质量标准化考核,计划安排72个工作日; (4)举办安监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应急管理培训班1期、救护队中小队长复训1期、一般队员培训1期,计划安排36个工作日; (5)协调指导参与事故救援和应急救援评估,计划安排30个工作日; (6)印发文等,含资料整理归档等,计划安排25个工作日; (7)机动执法和参加联合执法、考核等,计划安排50个工作日。 3.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计划安排562个工作日: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和延续换证,计划安排160个工作日; (2)实行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执法,以非煤矿山、陶瓷、耐火材料制造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粉尘危害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安排122个工作日; (3)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安全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大检查,计划安排100个工作日; (4)陪同国家安监总局、总局职业健康司及兄弟省安监局领导检查、督查和调研,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5)参加自治区事故调查及处理,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6)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调查、检查和督查,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7)制发、办理文件、撰写材料和总结、起草规定和办法、文件及许可材料归档,计划安排120个工作日。 4.安全监管一处,计划安排668个工作日,其中: (1)对各盟市开展防中毒窒息和提升运输系统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2)开展“四个”安全专项执法检查,计划安排60个工作日; (3)开展非煤矿山节日期间、重要节点及重点时段安全专项督查,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4)参加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5)陪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一司领导检查、督查和调研,计划安排40个工作日; (6)参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及督查,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7)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进行重点监督核查,计划安排48个工作日; (8)开展采空区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和尾矿库“头顶库”专项整治督查,计划安排40个工作日; (9)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试点和购买社会化服务试点建设专项督查,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10)开展推进双重预防性工作机制和信息化建设专项督查,计划安排40个工作日; (11)实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查、批复(2017年预计延期和新建企业有150家),计划安排150个工作日;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计划安排90个工作日; (13)制发、办理文件、撰写材料和总结、起草规定和办法、文件及许可材料归档,计划安排100个工作日。 5.安全监管二处,计划安排720个工作日,其中: (1)开展粉尘防爆安全专项整治、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整治督查、检查,计划安排60个工作日; (2)安全生产标准化督查,计划安排30个工作日; (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内党办发[2014]42号)的要求,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对各级政府“党政同责”的实行情况进行督查,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4)配合开展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城市燃气、消防安全所等行业和领域,开展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抽查工作和部门安全监管督查工作,计划安排120个工作日; (5)重大节假日及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大检查,计划安排80个工作日; (6)实施行政许可,包括冶金等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计划安排80个工作日; (7)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计划安排50个工作日; (8)参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上级安全监管执法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计划安排60个工作日; (9)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等,计划安排80个工作日; (10)开展机动执法,计划安排60个工作日; (11)起草、印发、办理文件,撰写有关材料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计划安排80个工作日。 6.安全监管三处,计划安排778个工作日,其中: (1)实施行政许可,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计划安排440个工作日; (2)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综合督查,计划安排30个工作日; (3)专项督查、检查,包括:对各盟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特殊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专项治理情况进行督查和二级标准化达标企业开展标准化运行情况复核,计划安排78个工作日; (4)参与安全生产举报查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受理、登记建档、跟踪监控、督促整改;有关报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备案;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计划安排40个工作日; (5)参与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调研,计划安排40个工作日; (6)开展机动执法,计划安排32个工作日; (7)起草、印发、办理文件,撰写有关材料和工作总结,计划安排88个工作日; (8)上级安全监管机关安排的工作任务,计划安排30个工作日。 7.统计与事故调查处,计划安排596个工作日,其中: (1)安全生产指标控制和考核工作,计划安排90个工作日; (2)事故统计调度工作,计划安排240个工作日; (3)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计划安排36个工作日; (4)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计划安排80个工作日; (5)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置,计划安排150个工作日。 8.人事培训处,计划安排477个工作日,其中: (1)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月”各项活动,计划安排30个工作日; (2)组织安全生产宣传进企业、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家庭、进公共场所七进活动,计划安排40个工作日; (3)开展安全生产大课堂活动,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4)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计划安排25个工作日; (5)新闻发言人理论专家、通信员、网评员、监督员五支队伍培训,计划安排10个工作日; (6)安全知识技能普及教育,计划安排60个工作日;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考核,计划安排20个工作日; (8)与有关处室配合,推动安全生产政策、规章的贯彻落实,计划安排25个工作日; (9)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培训机构的教师和“三项岗位人员”业务理论培训,计划安排62个工作日; (10)安全培训实操工作,计划安排45个工作日; (11)培训考试点建设,计划安排30个工作日; (12)建设网络培训平台,计划安排25个工作日; (13)出台培训管理制度,规范机关处室各类业务培训,严格培训核准和办理程序,计划安排25个工作日; (14)人事工作,计划安排60个工作日。 9.7位局领导督查、检查及其他执法工作,计划安排1400个工作日。 (三)非执法工作日计划安排2347个工作日。其中: 1.机关值班,计划安排34个工作日; 2.参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局机关的各类会议、学习、培训、考核等,计划安排736个工作日; 3.病假、事假,公务员法定年休假,计划安排314个工作日; 4.检查指导各盟市安全执法工作,计划安排98个工作日; 7.参加党群活动,计划安排365个工作日; 8.从事信息化建设等服务性工作,计划安排450个工作日; 9.局领导带班值班、参加会议等非执法工作,计划安排350个工作日。 综上所述,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执法计划编制计算方式,核定我局2017年法定工作日为9250个,实际安排的工作日为9351个,其中:执法检查安排684个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安排632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计划安排2347个工作日。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执法人员业务培训,适应新常态下执法工作需要。坚持抓队伍建设与抓执法业务相结合,建立执法人员学习制度,加强执法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建立执法前学习培训制度,每次集中执法前,都要进行学习培训,针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对执法程序、执法内容、执法重点等内容提出具体要求;建立执法总结交流制度,每次执法结束后,都要召开总结会,对执法方式、主要做法、查出问题的准确性、适用法律的正确性、自由裁量标准、行业规范、规程的理解等进行探讨交流,互相学习借鉴,不断提升执法监察工作水平和能力。根据执法工作实际,组织盟市、旗县区两级执法人员进行集中业务培训,努力提升每名执法人员的理论素养和执法实战能力。 (二)规范执法行为,做到廉洁执法、阳光执法。认真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指南(试行)》,确保执法检查的内容、检查标准、行政处罚标准、复查标准基本一致,上下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扎实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执法人员必须严守廉政纪律,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落实执法监察人员廉政建设责任,严格规范执法权力运行,坚持依法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树立和维护安监执法队伍良好形象。 (三)完善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工作机制,保障执法检查工作质量。引导督促盟市、旗县区安监部门结合自身实际,从改进执法理念,创新监管思路的层面,研究制定具体办法,完善专家参与执法检查的工作机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执法检查工作效果。加强各级安监执法机构的协调配合,科学合理安排专家参与执法检查,形成专家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良性循环。同时,加强执法检查专家的管理,定期召开执法检查专家交流培训会,互相学习借鉴,提高专家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专家的专业技术优势,不断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 (四)加强督导考核,强化执法检查的过程控制。建立执法督导考核制度,自治区安监局将每季度对盟市、旗县区开展执法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导考核,并将督导考核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注重结果考核向注重过程考核转变。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对于执法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和执法督导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每季度全区通报一次,督促全区安监执法系统互相借鉴、共同提高。建立约谈制度,对盟市、旗县区安监部门不按要求安排部署执法工作,不严格制定和落实执法工作计划,执法程序和适用法律存在明显错误,对企业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取缔、不处罚,不按要求对参加观摩企业开展全面巡查或走过场的,视情况和工作需要,分别约谈案件承办人、安监部门主管领导、主要领导,直至当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督促其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九、编制说明 (一)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或其它不可预见的因素,本计划可因时、因事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变更。 (二)局机关工作日总计9250个工作日。由于我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重、工作繁忙,有些工作计划安排要占用休息日、节假日、公务员年休假和加班加点才能完成,因此,实际计划安排的工作日为9351个工作日,大于法定的工作日,其中:执法检查安排684个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安排6320个工作日,非执法工作安排2347个工作日。同时,受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对违法违规进行调查、公文运转等工作,是我局2017年全年都要进行的工作,在工作安排上与其它工作相交叉。因此,实际工作中,除机关值班、公务员年休假、病假外,其它工作都需相互交叉进行。 (三)局领导的其他执法工作日为1400个,占局机关其他执法工作日的22%,主要完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及相关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安排的检查督查工作任务;年度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办)及局机关安排的督查检查任务。 局领导的非执法工作日为350个,占局机关非执法工作日的15%。 (四)自治区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分为三级,盟市、旗县区局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年度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细则(试行)》的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计划,经地方政府批准后,及时报自治区安监局备案。各级安全监管执法机关编制的执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五)安全监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编制执法计划,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日确定本年度需要开展执法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和次数。 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