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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卖“翻新车”被判欺诈 消费者获“1+3”赔偿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日前,哈尔滨市仲裁委审结了一起汽车消费仲裁案,裁定汽车4S店售车过程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1+3”赔偿。

  中国消费者报哈尔滨讯(杨宝学 记者 刘传江)刚买的新车,不久就发现了维修痕迹,4S店却称购车时已告知消费者,并给予优惠。日前,哈尔滨市仲裁委审结了一起汽车消费仲裁案,裁定汽车4S店售车过程存在欺诈行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进行“1+3”赔偿。

    2015年4月,哈尔滨市消费者谭某花12.5万元在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没几天,该车发生了剐蹭交通事故,谭某自行去修车店修理。修车师傅发现,谭某的车仪表有被调整的痕迹,车身有补漆的痕迹,车胎花磨损严重,应该是旧车翻新。听修车师傅这么一说,谭某可懵了,自己买的可是新车,怎么成“翻新车”?遂找到4S店要求退车,遭到拒绝。

    经过多次协商未果,谭某向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经过鉴定机构鉴定,该车曾于2015年2月进行过维修。此时,4S店却辩称消费者在购车时已告知该车被修理过,并因此给予相应的折扣,谭某表示对此并不知情。

    哈尔滨仲裁委认为,谭某购买汽车的行为,属于生活消费需要,应当适用《消法》,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4S店应交付全新的汽车,现交付车辆在交付前经过维修,双方对该事实均已认可。

    针对4S店的抗辩,仲裁庭认为,促销、折扣等优惠的销售方式是厂商经常采用的策略,不能由此推断出4S店履行过先前告知的义务。4S店没有证据证明谭某对车辆曾维修的情况是知情的,故应认定4S店故意隐瞒了车辆曾维修的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最终,哈尔滨仲裁委裁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按照《消法》相关规定,汽车4S店退还谭某购车款,并支付其购车款3倍的赔偿金。

责任编辑: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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