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文化 教育 科技 财经 汽车 房产 图片 旅游 娱乐 体育 质监 交通 法治 能源 农牧 生态 食药 健康

行政许可及处罚

质监要闻 政策法规 名牌战略 曝光台 质量信用 执法管理 贸易信息 疫情事故 消费警告 设备监理 统计数据 通知公告

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作者:编辑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22
摘要:( 内 ) 安监执法罚〔 2016 〕 2 号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工业园区 邮编: 0123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赵永生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0474-4603981 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单位有以

()安监执法罚〔20162

被处罚单位: 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乌兰察布市卓资县旗下营工业园区

邮编: 012300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赵永生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0474-4603981

违法事实及证据:经查,你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未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1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3.未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号令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41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0令)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5号令)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账号15001706655050003801 ,开户银行呼和浩特市建行车站西街支行,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内蒙古自治区 人民政府或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赛罕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编辑